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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9 11:15: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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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梯维保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梯维保管理制度范本

  电梯维保管理制度1

  一、健全电梯维修保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工作,对乘客和设备负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2、具有熟练的电梯操作技能和有关电工、电气、机械的'知识。

  3、熟练掌握电梯的工作结构和有关原理。

  4、正确使用维修保养的仪表、工具、对设备正确调试、维修和拆装,使设备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建立电梯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1、电梯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及要求,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等。

  2、电梯保养人员须按保养计划表,准时达到指定工作点,认真负责地进行保养作业,并做好签到手续。

  3、保养人员遇到使用单位违章时,应及时地向该单位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

  三、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1、保养维修人员进行工作时,应通知使用单位或上级管理人员,不得载客或载货,并在层门处悬挂检修停用指示牌。

  2、断开相应的安全开关

  1)在机房时,将电源总开关断开。

  2)在轿顶时,将安全钳联运开关断开。

  3)在底坑时,将检修按钮箱急停开关断开或再将限速器涨紧装置安全开关断开。

  3、使用移动灯具需用不高于36V低压灯,并带防护罩。

  4、维修保养操作时需由两人以上相互密切配合进行,如有司机配合,司机须按维修保养人员命令,进行操作。

  5、严禁维修人员站在井道外或探身井道内地坎处做保养维护工作。

  四、建立日常检查与保养制度

  日常维修保养以保养为主,维修为副的方针去制订其内容,以确保电梯安全可靠地运行。

  1、每月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电气控制系统中的各种接触器、继电器、保险器、电抗元件等进行检查,各接线端接触是否良好,各触点工作是否正常。遇到故障及损件发生后,马上加以调整和修理。

  2、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详细检查机、电、安全设备和主要零件磨损程度,以及修理更换损坏或超过允许值的零部件。

  3、做好保养和维修记录,是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极为重要的基本资料。保养人员必须要有熟练排故障的技能,还必须要有有效的方法,但必须在准确判断故障以后再进行维修。

  五、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考核制度

  根据电梯日常运行状态,零部件磨损程度、运行年限、频率、特殊故障等,日常维修保养已无法解决时,为保证电梯继续安全运行,把电梯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电梯运行2年后应中修,运行5年后应大修。

  七、电梯设备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电梯设备事故(损坏、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及处理方法,填写事故报告单,内容主要有:填写单位、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者、工种、等级,以及损坏、损失程度,事故经过和原因。本单位处理意见,防止措施,事故分析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

  电梯维保管理制度2

  1、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根据作业环境、条件等制定出详细的维保方案,并向维保人员讲明维保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得维保。

  2、维保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并穿好绝缘鞋及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袖口,裤口要扎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

  3、进驻维保地点后,应与使用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维保人员及周边来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明显处悬挂安全警示牌及警告标志。

  4、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至少应有两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工作,严禁酒后操作和嬉笑打闹。

  5、进入轿厢前首先要看是否轿厢停在此层,不可直接进入层门、轿门,防止踏空坠落。

  6、电梯在维保期间,只允许开检修速度待维修保养作业完毕,正常速度试车时,工作人员应在轿箱内工作。

  7、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盘各按钮是否可靠,急停开关是否起作用,轿厢内照明是否正常。

  8、电梯在维修保养作业期间,禁止载客,电梯行走时按关好外层门,严禁人员出入,以免坠落。

  9、严禁一脚踩在轿顶,另一脚踏在井道或其他固定物业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切断总电源。

  10、多部电梯同时进行作业时,相邻作业人员要互相呼应关照,如确实难以保证安全时,相邻电梯停止运行。

  11、在机房内进行维修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切断,挂“有人操作”的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12、曳引机、曳引绳及各转动部位工作人员处在防护位置车与下方人员联络时,不得手扶或身靠绳轮或曳引绳。

  13、在机房操作轿箱时,必须与轿箱或轿箱的人员联系好,将轿门、厅门完全关闭,门锁作用正常。严禁在厅敞开情况下,开动轿箱。

  14、在轿顶上不应有三人同时工作,而且不能开快车,必须用检修的速度运行,并且由轿顶控制开关。轿厢行驶时,不得将身体探出安全防护拦。

  15、在检查换速及极限开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选好完全可靠的身体位置,开车前必须重复口令。

  16、轿顶维修保养完毕,离开轿厢时,应把层门关好,轿顶各开关恢复正常。

  17、工作时需要上、下底坑使用爬梯时,梯脚要落在实处,梯子上端不得靠在导轨上。

  18、在底坑工作确需开车时,维修保养人员一定要站在安全位置,以防被电缆轿厢护脚板及平衡链绊兜倒。

  19、对使用易燃易爆的酒精时,不得有明火,用剩的`要妥善保管,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20、在底坑工作完毕后,维修保养人员应在恢复各开关,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登上底坑,关好层门后进行试运行。

  21、电梯维修在发生下述三种严重情况时,须经有部门严格检查,修复鉴定后方可使用:

  ⑴当电梯发生严重冲顶和撞底时;

  ⑵发生地震时;微震和轻震对电梯的破坏不大,但轿厢或对重导靴有可能脱开导轨或一部分电线被切断,此时开动电梯就会引起意想不到的事故。

  ⑶发生火灾时:把各层厅门关闭,防止火势向其他层楼蔓延,将电源切断。

  22、工作完毕后,电梯轿厢至少停靠距最低层三层以上,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撤离。

  电梯维保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四)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设专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列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八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九条电梯停用,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十一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要求。

  第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日常维护保养中,按照本规则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

  (四)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七)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E),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十五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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