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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研报告

时间:2022-03-29 05:29:0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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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要做好哪些调研报告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研报告篇1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欠合理。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立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不管本地区有不有必要设立,只要有上级文件依据,周边有设立参考,单位有要求就可以设立。而不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设,本身职能相近的机构,可以合并的却单设,对要求新设立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设前调研。导致机构臃肿重叠,财政负担加重,部分事业机构设立后长期无法正常运行,进人后也无事可做。其次,在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上更是无章可循,具体配几名也不是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来配备,而完全受制于可调编制数和财政供养能力。因此导致部分事业单位职责多、工作量大而只有1名或几名编制,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难度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容易撤销难,编制配备容易核销难,事业单位总是设立的多,撤并的少。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随意性很大,这就加大了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的难度。当前就业压力很大,许多地方设立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说不排除是为了解决地方就业,事业单位成为解决就业及解决行政机构改革安置富余人员和超编人员的一个途径,什么样的人都往事业单位摆放。再加上我国许多地区总体上就业岗位少,就业渠道单一,进入事业单位,挤进财政拨款笼子是许多待业者的首选。因此,面对如此社会就业形势,要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有很大的难度。

  (三)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欠规范。目前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财政贫穷的地区,混用编制很普遍,就是同一事业单位存在全额、差额、自筹其中两种不同性质的人员编制,或者同一事业单位三种不同性质的人员及编制同时存在。这造成在同一事业单位中人员身份差异、待遇不同、苦乐不均,出现谁拿全额工资谁做事,拿差额工资和自收自支的就自己做自己的事,有许多人为了生计甚至外出务工,对开展工作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许多地区由于行政编制的不足,部分行政单位人手不足,因此也存在上级单位借用下级事业单位人员,主管部门借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事业单位只要稍微有点出色的工作人员就被借走。造成事业单位有编制、有岗位,而无人做事。因而出现部分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不合理。另外,受行政体制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事业单位成为消化行政超编人员的一个出口,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多,技术人员少,外行的多,内行的少,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比例严重失调。诸多因素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混乱欠规范,混岗混编时有发生。

  二、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调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布局。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研,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同区或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同,它是根据各地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不一定在机构设置上要搞上下对应。各地区应综合本地区的人口、地域、财政收入等因素,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焦点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决定是否设立相应的、必要的事业机构承担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也要有所则重。着眼于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使机构编制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机制保障。充分运用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的扛杆作用,适时调整本区域内事业单位布局,做到事业单位运时而生、逆时而亡的新陈代谢工作,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到事业机构该撤的坚决撤、编制该调整的应毫不含糊的调整,从而使事业机构有增有减,事业编制总量盘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管理。首先,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的刚性管理。应尽快出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法规和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在法律层面上加以约束和规范。新设事业单位在机构和编制审批上实行上管一级,必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方许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地方本级无权随意增加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数,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上实行绝对的刚性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对地方事业编制总量的审批,加大对地方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的力度。一个地区事业编制总量经上级审批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要严格控制,严禁突破,严格控制地方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规范事业编制配备,科学核定编制。要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编制配备具体规定,合理界定各类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具体标准,做到科学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充分发挥事业编制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编制配备上存在的同一事业单位使用不同性质编制的问题,编制性质必须和机构性质相对应。即: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只允许使用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保持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单一性和统一性,便于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第三,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等形式,定期对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调查,进行机构编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看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情况,看事业单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等,作为事业单位机构撤、并、留和编制销、保、增的重要依据。

  (三)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督促各事业单位对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公示。目前,正在推行的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就事业单位而言仅对单位人员进行公示是不够的,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编制、职能等进行公示。今后凡是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进行设立公示,使社会对各事业单位有一个全面了解,有效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另外,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能有效加强各单位对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吃空饷”、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突出问题。除历史遗留原因出现超编的以外,其余各事业单位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吃空饷”、超编及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情况,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10”举报电话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举报。只有将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公之于众,才能真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否则任何形式的机构编制监督在不清楚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等情况下都是不现实的。

  (四)合理设定事业单位岗位,有效遏制事业单位人员膨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xx〕70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xx〕87号)的规定,对现有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岗位设定和管理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设定岗位,规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用编制的比例。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总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转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单位需要和岗位进人,有效遏制人员膨胀。

  (五)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建立高效服务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要增强和完善对社会公益事务服务的能力。因此,不着力解决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人浮于事的现状,就无从谈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高效服务。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精简机构和人员,重点和难点是精减人员。精简机构相对于历次事业单位改革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关键是精减人员的问题。只有事业单位人员精减下去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才能真正减轻财政负担。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使事业单位卸下身上沉重的包袱,提高工作效率,发展事业,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研报告篇2

  根据张德江书记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指示和谭厅长关于创新除登记发证以外的监督管理的批示精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潘林熙副局长和苏永龙对清远市(包括佛冈县、清新县、英德市)、韶关市(包括曲江区)、肇庆市(包括封开县、德庆县)、云浮市(包括郁南县)等十一个市、县、区登记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研。

  一、各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各地开展监督管理的情况。从本次调研情况看,各地开展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基本上仅限于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中实施,日常到事业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几乎没有,方法和手段较为简单。总体上看,各地开展年检工作都较积极和规范,不少地方年检率达到100%,如清远市直、韶关市直、云浮市直和德庆县等。但也有一些地方开展年检工作遇到不少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重视,因而造成年检工作拖拉和超过规定的时间才申报年检,一些事业单位需要催促几次才申报年检;有一些登记管理机关的干部对年检工作不够主动,只是坐在办公室等待事业单位上门年检,因而造成本地一些事业单位无法按期完成年检。

  (二)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目前各地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不少地方登记率达100%,如韶关市、清远市、德庆县等。经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组织的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大检查后,各地开展登记工作已较为规范和统一,能按国家和省的布置和要求去做,受理登记能严格把关,大部分登记机关能做到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登记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且每个事业单位建立一个档案,按照一定排序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里。

  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广东省自1999年启动登记管理工作以来,各地都能按照中编办和省编办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登记机构都在摸索中前进,因而开展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遇到不少难题,也存在若干不足。

  (一)县区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不少县(区)同志反映,县(区)编办下属的登记管理局目前是股级,但按《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没有股级局的机构系列,以前也没有先例,这种情况给县级登记管理机构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也很难对外解释。

  (二)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普遍薄弱。目前各地级以上市登记管理机构只有专职人员1~2人,县(市、区)一级登记管理机构大部分没有专职人员,由编办工作人员兼职,打印证书由人事局打字员临时抽派完成;部分县(市、区)没有专门的电脑和打印设备,部分县(市、区)有专职人员却不懂计算机操作。省编办粤机编办[1999]184号文已要求地级市登记机构可配3~5名编制,县级登记机构可配2~4名编制,但各地由于地方财政紧张或没有合适人选等原因一直未给登记管理机构配足人员。

  (三)监督管理手段单一。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方式只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警告”和“撤销登记”两种,没有经济处罚手段;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往往也只限于年检,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重视,造成年检工作拖拉,年检时间越拖越长。不少登记机构反映,由于处罚手段不够强有力,登记管理机关对有问题的事业单位往往也只能“干瞪眼、干着急”,未能引起这些单位的足够重视。

  (四)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有些登记管理机构的领导对此项工作也不太重视,平常只是作为编办的一项附属工作,只安排个别人兼管此项工作,对监督管理更是不知如何开展,也没有安排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的研究和落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少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发挥法人的作用,还受主管部门的牵制,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一些地方市场发育较慢,不少事业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因而没感觉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不少地方登记机构没有按中央编办等十五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挥联合发文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提高法人证书的效力和权威性,让本地事业单位形成了“有没有登记一个样”的错觉。

  (五)大部分登记管理机构经费不足。县一级登记机构经费基本由人事局统一管理,没有独立账号,经费没独立,开展登记的设备如电脑、交通工具不齐全,尤其是山区和石灰岩地区的贫困县更是如此(如清远市和云浮市属各县),因而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地级市一级登记机构如没有省的布置很少主动到县(区)检查指导工作,县(区)基本没能到事业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六)乡镇七站八所和乡镇所属小学普遍不具备法人条件难以进行登记。乡镇七站八所(如农技站、兽医站、广播站等)普遍人员与镇政府干部混岗、财务不独立、无法提供财务报表,镇政府对大部分七站八所也没有任命负责人;乡镇所属小学及各办学点财务及人员都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经费和人事都不独立,因而这些七站八所和乡镇小学及办学点是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因而应不予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但这些单位中有少部分因需购车或办理有关手续而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因此各县(市、区)登记机构的同志反映对这些单位的登记难以把握。

  (七)登记管理机构理论研究和创新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创新以及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重登记轻管理是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的不足。

  三、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思路及建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外部监督,也即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和社会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而对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产管理等则不直接监督,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形式包括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和实地检查。为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抓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上一年度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验,确认事业单位能否继续存在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登记管理机关强化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每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登记局的规定严把质量关,决不放松条件放弃原则。

  1、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出存在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其在一至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效果显著、符合年检合格标准的,准予通过年检;整改效果差或拒不整改者,不予通过年检,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从近几年开展年检的情况看,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不具备法人条件;少数单位是登记后一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这些事业单位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整改通知书》后,绝大部分都能认真进行整改。资不抵债的事业单位通过资产重组或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追加投资,扭转了负资产的状况。未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经过努力,及时启动业务活动。

  2、不按时年检者重新申请设立登记。对不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为其补办年检手续,该单位如需重新获得法人资格,应按照申请法人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年检,延期时间一般定为一至三个月,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处罚。

  3、执业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无效者年检不予通过。有些事业单位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出版许可证、医疗许可证、计量授权证书等)过了有效期或未按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则应要求其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再申请法人证书年检,如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无法取得年检通过,则应通知其申请变更登记,删去相关业务范围。

  4、住所产权不明晰者年检不予通过。住所产权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项重要登记事项,也是事业单位能否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条件,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明确事业单位的住所产权关系,可参照工商登记的做法,制发《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表格。证明表格应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办公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自有、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等),规定填自有房产的必须附房产证,填租用的必须附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及房主的房产证,填借用或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必须附对方单位房产证和同意借用或无偿提供使用证明。

  (二)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四是配合调查。司-法-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询一些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情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利用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前来查询事业单位法人情况这个机会,进行跟踪调查,派人到该事业单位就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如确有违法违纪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积极探索网上监督有效途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利用网络手段和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国家登记局“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以及省直部门的网站和其他相关网站,探索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和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协作监督作用,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转发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每个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每年召开1~2次联络会议,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权威性的有效途径。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与相关部门联络,沟通法人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通过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一些事业单位到有关部门办事因未进行法人登记而被拒绝,另一些单位因法人证书未年检也被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会大大提高。

  (五)积极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行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所做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法人负责。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在责任上是密切相联的,要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其行为进行规范。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副职必须是负责全面工作才能申请当法定代表人,没有正式任命文件不能申请当法定代表人,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决不核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次对法定代表人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即将离任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上一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经审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经济问题、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才准予变更法定代表人。再次,登记管理机关应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以及对登记工作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

  (六)注重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如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跟踪检查制度》、《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材料、评定标准及罚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行为作明确规定,使每年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制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制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保障,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能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七)注重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登记骨干的培训,组织登记骨干认真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登记骨干认识到,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是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单位法人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走上“依法活动、按章纳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轨道。

  (八)要加强监督的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所采取的处罚手段应贯彻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事业单位限期改正或作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或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者,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罚:

  1、事业单位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改正的,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法人使用假证书、假印章或假年检标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没收其假证书、假印章、假年检标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责成举办单位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事业单位法人接收捐赠、资助不符合《条例》规定或违背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4、以欺骗、贿赂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伪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拒不执行者,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直至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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