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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7 10:21:0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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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需要对街道临聘人员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街道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12 〕59 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 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 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 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 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 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 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 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 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 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 周岁,女不超过50 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 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部分岗位)+ 职务工资+ 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六章违纪处理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 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 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 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 元;无故旷工1 天,扣除当月工资200 元;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 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 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 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 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 天(含)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全年累计达6 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 周岁、女满50 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提高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12〕5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的规模数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为一年一聘,签订固定期合同;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科室临聘人员的聘用、考核、工资、福利、轮岗交流、续聘、解聘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临聘人员的考勤考核、培训、工作安排、使用、教育、奖惩等日常管理,并对临聘人员的聘用、考核、轮岗交流、续聘、解聘等提供初步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机关各科室聘用的所有临聘人员(不含由省、市、区等上级部门要求聘用的临时人员短期实习生和临时借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临聘人员实行岗位分类制度,分为行政岗位和工勤岗位两大类。行政岗位包括行政事务协助人员、打字员;工勤岗位包括厨师、门卫。

  第七条机关各科室根据各自的 机构职能,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并作为临聘人员聘用和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科室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聘用临聘人员、安排短期实习生和借调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条按照“因事设岗、按岗选人、以岗定薪”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会同用人科室公开招聘临聘人员。招聘临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规违法行为和其他政治问题。

  (二)学历及从业资格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

  (三)年龄、身体要求:男性在45周岁以内,女性在40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能适应相应工作需要。技术人员中个别条件特别突出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辖区失业无业人员。

  (五)职能部门对个别岗位有另行招聘条件规定的,应从其另行规定条件招聘。

  (六)因违反纪律被办事处解聘的人员不再重新聘用。

  第九条凡拟招聘的临聘人员,须由用人科室报分管领导,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同意且不能超过原定招聘规模数。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临聘人员编制,须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临聘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本人写出工作总结,由用人科室写出鉴定材料和使用意见,分管领导同意,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或用人科室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培训

  第十一条对新聘人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用人科室负责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对已聘人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用人科室根据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招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临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由街道党政办和用人科室根据《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共同负责临聘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临聘人员总数的10%,考核结果将作为临聘人员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将通知本人,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将进行公示。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并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临聘人员,给予本人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分别与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挂钩,根据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分别计发年终绩效奖金和月绩效奖金。对于绩效考核得分低于一定限度的临聘人员按照《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效能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重要失职的临聘人员,视其情节给与相应处分。

  第六章轮岗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 。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轮岗位的`临聘人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以下情况实行轮岗:

  (一)因病或身体原因不适宜原岗位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岗位要求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与原岗位要求不相符或不能胜任原岗位的;

  (四)街道办事处规定的特殊岗位。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牵头定期组织临聘人员在各科室开展岗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轮岗人员必须自觉服从轮岗决定。不服从 轮岗决定的或经双向选择未竞争上的,按解聘程序直接给予解聘。

  第七章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四部份组织。绩效工资根据《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后交党政办汇总由财务科随工资一同发放;岗位津贴根据所在科室不同岗位设置,由科室填报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党政办汇总由财务科随工资一同发放。

  第二十五条临聘人员年终奖金发放根据《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绩效奖金的具体金额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区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其工资中由单位代为扣缴。

  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1-9年5天,10-19年10天,20年及以上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依法发给加班工资。临聘人员的加班工资由用人科室在财务科领取统一表格填写,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执行。特殊假期的规定:婚假为5天,实行晚婚的增加20天;产假(女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再增加30天;丧假(直系亲属死亡)为5天。

  第八章解聘

  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书》规定的职责,遵守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科室会同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同意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一月内擅自脱岗、离岗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

  (三)上班期间打游戏、炒股、购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查处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两个工作日的;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因个人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利用工作岗位或工作身份谋取私利的;

  (九)因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由用人科室会同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分管领导审核经办事处主任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招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培训或轮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服从轮岗或双向选择未竞争上岗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或因国家政策规定、街道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临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科室和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临聘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完各类财务、技术、资料等全部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在工作交接中故意造成有关资料、物品损坏、遗失的,由用人科室和党政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经济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续聘

  第三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且临聘人员本人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经用人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填报《劳动合同续订书》,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续签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上级职能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八条2015年4月5日印发的《华兴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

  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街办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调动街办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能,以确保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和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街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对象

  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临聘人员。

  二、绩效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一标准、严格奖惩。

  三、绩效考核组织形式

  (一)坚持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街办和科室两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临聘人员实施考核。

  (二)成立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其职责是指导、督促各科室实施本考核办法,牵头组织用人科室对街办所有临聘人员进行专项考核及督查,对用人科室上报的临聘人员绩效考核进行汇总并兑现绩效奖惩。

  (三)各科室长负责对本科室内的临聘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用人科室根据临聘人员岗位特点及要求,可建立与本考核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并上报考核办公室备案后具有同等效力。

  (四)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带班领导对临聘人员的督察情况纳入各科室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

  四、考核计分与绩效计算

  (一)月绩效考核计分:满分为100分,当月绩效考核得分=100分-实际扣分。

  (二)月绩效工资计算:当月绩效工资=个人额定月绩效工资÷100×当月绩效考核得分。按此计算标准,外勤人员以6元/分的标准×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为该月绩效工资;内勤人员以5.5元/分的标准×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为该月绩效工资。

  (三)年度绩效计算:满分为100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本年度内个人月绩效考核得分累计和÷本考核年度个人累计工作月数。

  (四)绩效奖励:按临聘人员人数计算,各科室临聘人员的月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总额不变,经考核所扣除的绩效工资及奖金分别全部定向用于本科室临聘人员本月和年终的评优奖励。各科室长根据临聘人员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在每月和年终设置一定数量的工作表现先进临聘人员,并用所扣除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奖励当月和本年度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

  (五)效能追责:年度内首次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由科室负责人给予当事人提醒谈话,当月发放50%的月绩效工资。年度内第二次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视为年度“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并按《华兴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进行轮岗。年度内第三次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奖励,并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华兴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进行解聘。

  五、考核内容

  根据街办对工作作风的相关要求,从工作纪律、业务培训、业务能力、服务水平、集体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考核细则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 当月首次迟到、早退的;

  2. 当月首次脱岗、离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分:

  1. 当月第二次迟到、早退的;

  2. 当月第二次脱岗、离岗的;

  3. 上班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工作牌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6分:

  1. 当月第三次迟到、早退的;

  2. 当月第三次脱岗、离岗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时调动的;

  4. 有统一工作服的临聘人员,上班未着工作服或着工作服出入茶楼、饭店等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8分:

  1. 当月第四次迟到、早退的;

  2. 当月第四次脱岗、离岗的;

  3. 未履行请假程序,不参加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的;

  4. 业务学习、测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5.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投诉工作作风不好、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经查实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1. 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上岗的;

  2. 旷工1天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按《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进行解聘:

  1. 上班时间玩手机、打游戏、炒股、网上购物、娱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被查处的;

  2. 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

  3. 一月内脱岗、离岗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

  4.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两个工作日的;

  5.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6. 因个人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

  7. 因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利用工作岗位或工作身份谋取私利被查实的。

  (七)请假的规定:

  1. 病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完成相关请假手续的不扣分;

  2. 因事请假履行了请假手续的不扣分;病假或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 请假期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请假期限超过规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工伤治疗及停工留薪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因工伤治疗及康复期内请假的足额发放月绩效考核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逾期(1月内)未归并补齐相关请假手续的发放60%当月绩效考核工资和60%年终绩效奖金,逾期超过1月的按旷工处理,符合解聘条件的,按《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进行解聘。因婚假、产假等原因请假无法实施月绩效考核的,未超过请假期限的足额发放月绩效考核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符合解聘条件的,按《华兴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进行解聘。

  七、考核认定

  当月考核结果应收集用人科室内意见,无异议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办统一执行。各科室应将考核基础资料整理存档,形成专卷以备查。

  八、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九、分管领导可根据不同岗位,对工作纪律、工作业绩制定补充办法,补充办法不得宽于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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