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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时间:2022-03-26 20:54: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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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 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临聘人员的管理要以上级有关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稳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可以通过劳务派遣、购买服务等社会化手段解决的工作事项,如物业管理、保卫、餐饮等后勤服务,应当实行社会化运作,原则上不再使用临聘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含行政执法机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除治安巡防、交通协管、行政执法、社区服务等基层一线的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岗位以及临聘教师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外,其它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聘人员。

  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使用临聘人员的岗位原则上限于临时性、阶段性、替代性岗位。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临聘人员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聘协管员原则上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在本区户籍人员中公开招聘,本区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面向区外招聘。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首先制定聘用计划:

  (一)临聘人员的使用实行员额管理,用人单位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填写《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并书面说明申请临聘人员的理由,提供有关依据,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用人单位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临聘人员员额、岗位及使用期限,填写《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招考计划表》,连同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临聘人员岗位使用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考试或考核(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市考试机构组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宝安区属医院体检(街道聘用人员可到所在街道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拟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确定聘用人选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填报《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聘用审核表》及《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名册》,连同拟聘用人员的有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应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意见及聘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对临聘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

  临聘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临聘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主管部门及区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其聘用结果无效,后果由单位自负,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核准,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并将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因违法违纪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再聘为我区临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办结解聘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的经费来源按单位经费性质区别对待。凡按规定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临聘人员,属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标准拨付;属财政核拨补助单位的,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实际情况,在核定临聘人员员额时一并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属经费自筹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因专项任务使用临聘人员的,在该专项任务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分配要以岗位因素为中心,重点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并考核临聘人员在其岗位上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用人单位根据《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自行制定具体的工资分配办法。各单位制定的临聘人员工资分配办法,应与绩效考核挂钩,可将临聘人员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约占总工资的70%,绩效工资约占总工资的30%。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一个月的工资福利标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考核优秀的,按上述标准的1.3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临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按《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5〕84号)执行。各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临聘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分别由各街道及区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街道、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把当年本系统临聘人员基本情况和临聘人员名册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已聘用的临聘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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