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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37: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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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员管理办法

直销团队管理方法

了解团队运作

团队合作是所有成功管理的根基。无论你是新手还是资深管理人,对你而言,管理好团队都是重要且具激励性的挑战。

切记:每位成员都能为团队作出一些贡献,谨慎地设定团队目标,且认真严肃地对待它们。切记成员间要彼此扶持,将长程目标打散成许多短程计划。为每个计划设定明确的期限,尽早决定何种形态的团队适合你的目标,努力与其它团队的成员建立强有力的紧密关系,找一位可提升团队工作士气的重量级人物。时时提醒团队成员:他们都是团队的一份子,将团队的注意力集中在固定可衡量的目标上,利用友谊的强大力量强化团队。选择领导者时要把握用人唯才原则,领导者需具备强烈的团队使命感,奖赏优异的表现,但绝不姑息错误。记住每位团队成员看事情的角度都不一样,征召团队成员时,应注重他们的成长潜能,密切注意团队成员缺少的相关经验,应使不适任的成员退出团队,找到能将人际关系处理得很好的人,并培养他们。

设立一支团队

成立一支团队是领导者的主要工作。确保你的团队有清楚明确的目的和足够达成目标的资源。要以开放和公正无私的态度对待团队成员。设定具挑战性的目标须根据限期来考量是否合理。设定目标时,考量个别成员的工作目标,计划的失败危及整体计划的成功,坚持得到信息技术支持,它能为你提供确实需要的东西。对待团队外的顾问要如同对待团队成员一般,让团队的赞助者随时知道工作进展情形,除非你确定没有人能够胜任,否则应避免事必躬亲,不要委托不必要的工作,最好将其去除掉。赋予团队自己作决策的权力,鼓励团队成员正面积极的贡献,肯定、宣扬和庆祝团队每次的成功。找到易于让成员及团队了解每日工作进度的展现方式,鼓励成员之间建立工作上的伙伴关系,鼓励天生具有领导才能的人,并引导和培养他们的领导技巧,绝对不能没有解释就驳回团队的意见,与此相反,解释要坦白,理由要充分,确定团队和客户经常保持联系。

以自信肯定的态度让团队知道谁当家,但要预防予人来势汹汹的感觉。想办法给新团队留下一个实时的好印象,但切忌操之过急,倘若你要求别人的建议,抱持的心态不能只是欢迎就行了,也要依循建议有所行动。

提升团队效率

团队要达到应有的效率,唯一的条件是每个成员都要学会集中力量。你必须了解团队的能力,以确保团队的成功。协助团队找出方法以改变有碍任务推展的团体行为,记住要在工作中穿插安排娱乐调剂身心,这是每个人应得的福利。若有计划出错,一定要作全面性、公开化的分析。

如果你希望团队成员有问题时能毫不犹疑地找你谈,就要实施开门政策,要求提出问题的人解决问题。安排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会面,讨论团队的工作进展使用不带感情只问事实的态度,是化解纷争的最好方法。

保持团队成员间的熟稔,以易于沟通,设立交谊场所,让团队成员可作非正式的碰面交谈。鼓励同事间自由的沟通活动,建立最适合的通讯科技系统,并经常更新,实施会议主席轮流制,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主持会议,尽可能多地授权给团队成员。事先于会前发出议程,预留时间给与会者准备。培养所有对团队有益的关系,努力保持团队内外关系的均衡与平稳。

确定所有相关人士都能听到、了解好消息,倘有麻烦在团队关系中发酵酝酿,要尽快处理。安排团队与机构的其它部门作社交联谊,找出你与大佬保持联系的最佳通讯科技,要对你在团队或办公室外接触过的重要人士作联系记录。谨慎分派角色以避免任务重复,找寻建议中的精华,且绝不在公开场合批评任何建议,一定要找有经验的人解决问题。分析团队成员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脑力激发出的意见,就算不采用,亦不得轻视。否则,会打击人的积极性,创意的流动也会因此停止。

公平对待每个成员才能避免怨恨,确定团队成员真正有错之前,都须视他们没有错。告诉同事他们做得很好,这有助于激励团队士气,尊重每一位成员,包括那些给你制造麻烦的人。避免和团队成员有直接的冲突,记住采用对事不对人的处事态度。确定整个团队都能够从解决问题中学习经验。先选择完成一些规模大的、可快速达成及有成就感的任务,以激励成员再接再厉,确信团队成员皆了解团队中的其它角色,计算品质的成本之前,先计算失败的成本。针对每笔预算及每项团队行动计划,设定重大的改进目标。

为未来努力

为团队设定新的、更高的挑战目标是团队工作中最令人兴奋的事情之一。可运用一些适当的技巧,推动团队向更大、更好的目标前进。告知团队每位成员,在设定的标准中有哪些评量的项目,确定所有改善措施及新订目标都持续进行着。召开检讨会议前传阅所有相关资料及数据,开检讨会时一定要避讳人身攻击。记住关系会随时间改变,避开低估或忽视坏消息的陷阱,每天结束时自问团队今天是否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倾听受训者关于训练课程的回馈意见,找到有最好设备的最佳训练场所,聘请顾问设立公司内部的训练课程,利用移地训练时的用餐时间作非正式的计划,每位团队成员都必须参与设定目标的工作,以促进团队合作及达成共识。

允许团队自行决定达成目标的方法,可激励团队努力工作,确定目标能激发团队的斗志,如果不行,请改变目标。一支没有严峻目标的团队,工作表现将不如接受过此类考验的团队,设定奖励标准时,允许团队成员有发言权。避免使用名次表,因为落后的团队成员将会感到自尊心受创。

指定某人监视市场上每一个相关变化,随时准备作改变,甚至计划的根本要素亦包含在改变的范围内,记住有某些人很害怕变革。寻找能推动改革的团队成员,每隔一段时间作一次生涯发展的评量。

记住:鼓励团队成员即是在帮助团队。与团队同事就生涯规划达成一致意见,并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团队解散后仍旧要与团队成员保持联系,因为你可能还会与他们再次合作。

直销管理条例2015-11-04 15:3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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