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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方案

时间:2022-04-19 02:51:0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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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方案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方案

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一般员工离职:

3.1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3.2 员工离职区分:

3.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3.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者。

3.2.3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3.3,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两个月申请,主管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财务经理须提前一个半月申请)。

3.4离职手续:

3.4.1员工持已批准的《员工离职结算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3.4.2员工以上人员离职时,按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部门,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员工离职结算单》一并交综合管理部门核定。

3.5移交手续:

3.5.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3.5.2事务移交:

a .领的工服应交还发放部门。

b .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部员工服务部或相关部门。

c .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即可。

3.6 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3.7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受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3.8 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追索。

3.9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并办理领取绩效工资手续,详见《工资奖金发放审核管理制度》。

3.10薪金结算。

4. 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

4.1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4.2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4.2.1 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管级以上人员。

4.2.2 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4.3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4.3.1 造具《移交清单》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4.3.2 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薄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车、锁、钥匙等)。

4.3.3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3.4 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4.4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各层次该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单》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以印章,一式3份,一份送综合管理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4.5 《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课室由主管课长,课长级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4.6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7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予以惩处。

4.8 接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临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员工离职办理程序

1. 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作业。

2. 范围:公司各部门。

3. 作业内容:

3.1 申请离职员工需填写《离职申请单》。

3.2 员工服务部收取离职人员工衣、工作卡、暂住证等证件。

3.3 员工服务部依据考勤计算当月工资(按比例扣除暂住证费用),送财务部审核。

3.4 离职人员需交还所有公物(含各种资料、工具及所借公司物品)经其所在部门审核。

3.5 离职人员将办公桌、衣柜的钥匙交还员工服务部,并经验证后签字。

3.6 离职人员办完以上手续后,再交员工服务部签字,主管核准。所有手续完毕后,离职者签订《离职确认书》,综合管理部发放离职者的工资。

3.7 综合管理部做人事资料的变更,并将离职人员的考勤卡、请假卡、工资单等有关资料存入离职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3.8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公司不退还存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的员工档案资料。

离职人员社保制度

·职工离职必须在三日内完整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并经相关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每月22前离职的人员可在次月领取工资时将社保各项转移单移交离职人员

·每月22日之后离职人员必须多缴纳一个月的全额医保费(含个人与单位共缴比例)

·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单位均不代为缴纳离职人员的各项保险

·农民工离职,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清算,社保员填写相应的清算汇总表上报,待社保中心将款项退回公司帐面以后,填写支出,通知离职员工(仅限于农民工)领取相应款项。

·存放在丰台人才集体户中的员工档案应该在员工离职次月停止由公司方面缴纳存档费及保险费,档案经办人应协助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工作,相应各项保险关系陆续转出。

·因个人原因未在在职期间将各项保险转移单以及相关手续转交公司,延误办理各项保险的离职人员,公司不再办理补缴手续,后果自负。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2015-10-27 22:14 | #2楼

第一条 目的

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集团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完善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和流程,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与集团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定义与分类

1、定义:离职是指员工本人或集团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分类:员工离职分以下四种

2.1辞职:员工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

2.2辞退:集团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3除名: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再具备员工应有的条件,取消其在集团公司员工的资格。

2.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

1、员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离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

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试用期后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3、离职(留任)面谈。用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所属员工《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并与辞职员工进行离职(留任)面谈,将面谈结果和处理意见上交人力资源部。

4、离职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就辞职员工的辞职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

5、批准权级

5.1试用期内、四级工程师、三级工程师、初级职员等级别的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2二级工程师、中级职员、工程项目管理类普通员工辞职,二级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3一级工程师及以上、高级职员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类经理级及以上、行政管理类副职及以上员工辞职,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5.4管理部门中级职员及以下级别员工辞职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离职交接

6.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职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职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职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8、辞职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试用期内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日内),仍应坚持岗位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退

1、用人部门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辞退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辞退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辞退申请。

2、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内员工职须提前5天,试用期后辞退须提前40天提出申请。

3、辞退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辞退申请表》后就辞退员工的辞退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辞退理由的事实证据,签署处理意见。

4、批准权级

签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辞退,须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

5、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的员工辞退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法务安全干事、用人部门,以协商解除(达成《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等方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6、离职交接

6.1通过协商解除、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同意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退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退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退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退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退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或劳动仲裁、法集团公司判决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第六条 合同到期

1、人力资源部于员工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员工本人。

2、用人部门与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做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3、如用人部门与员工有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做出是否续约决定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按不再续约处理。

4、如双方都有意愿续约的,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续约手续。

5、如用人部门或员工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按本办法第四条辞职的有关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除名

1、员工除名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向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会通报。

2、人力资源部于一周内将除名决定送达并通知员工本人。如不能送达和通知员工本人的,将除名决定刊登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并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除名后的离职手续按本办法第四条第6项、7项办理。

4、被除名的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

第八条 自动离职

1、用人部门一旦发现员工出现自动离职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勤资料。

2、员工出现自动离职现象的,扣发当月职位工资。

3、经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本人联系并要求其回部门上班,员工仍不能回到岗位工作的,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停缴“五险一金”。

4、自动离职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集团公司将刊登媒体公告终止劳动关系。

5、自动离职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如因自动离职对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发布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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