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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19 16:50:00 春鹏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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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管理办法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管理办法的时候要注意涵盖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素。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管理办法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实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临时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成立招聘组织:

  1、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总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主任。招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薪酬方案,决定录用与否。

  2、成立招聘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科长,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相关职能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聘实施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招聘计划、条件、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招聘;负责对被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和常规年度考核;对被聘人员是否正式录用和续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岗位说明书》(附件1)并拟签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分类:

  1、技术岗位:指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书或必须有相应专业技能的岗位,包括医疗、药剂、护理、医技、水电、锅炉、电梯等工作岗位。

  2、非技术岗位:指未明确要求有上岗证书,具有一般文化,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从事此项工作的岗位,包括门卫、洗衣房、被服库、护理员、保洁员等工作岗位。

  三、新进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1、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临床医疗岗位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医学学士学位;护理岗位必须是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技术岗位有相应上岗证书);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护理岗位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招聘时确定)。

  3、招聘程序:

  院综合办公室(按照招聘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计划、发布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查)→有关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意见组织考核、考试、面试、体检,提出初录意见)→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院综合办公室(公示初聘结果)→相关职能科室(签订临时合同、办理手续)

  4、新聘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600元,非技术岗位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300元。试用期满后,经招聘实施小组考核合格后,提出是否正式录用的意见和建议报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制定岗位说明书并签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签订至每年年底(为此,合同期限有的可超过一年)。

  5、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岗位说明书》进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实施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调资的依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自2007年1月1日起,冻结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专项事业编制,实行减员消编,逐步消化。2007年1月1日后聘用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范围。

  二、聘用原则

  坚持“结构优化、从严控制、以岗择人、按岗定酬、管养分离、择优聘用”的原则,推进市直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机关辅助、保障岗位用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聘用分类

  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分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种形式。

  长期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行政活动需要,在行政编制外必需聘用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的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实行岗位控制数管理,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征求市财政意见后,报市编委审批。单位现有工勤人员专项编制纳入核定的聘用控制数之内。聘用控制数内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核拨。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聘期在1年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核准,经费由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四、聘用条件

  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胜任聘用工作。

  长期聘用人员初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身体健康,无经济、刑事等不良纪录。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五、聘用程序

  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为:

  (一)机关长期聘用人员原则上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控制数内自行招聘,或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理招聘。

  (二)用人单位对招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聘用人员须参加体检,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原则上按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合人发[2003]254号)要求执行。

  (四)聘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连续聘用满5周年的,原则上应予解聘。

  聘用单位与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确定,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六、聘用待遇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机关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的实际用人成本。其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佣金标准分别为6档,工勤岗位佣金分别为4档。具体佣金标准确定和调整,由用人单位依据被聘用人员能力、聘用时间和承担的任务设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审定。按政府雇员制聘用的特殊人才佣金标准另行确定。

  (二)机关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5%;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为聘用人员提供其它福利。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机关聘用人员佣金根据全省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聘用情况分类,分别由市财政或用人单位列入预算。

  七、聘用管理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务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参加所在机关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二)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印发后,市直机关应对现在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聘用手续。今后对未执行本办法擅自编外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人事、编制、财政、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县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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