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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时间:2022-03-29 23:43:4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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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加班用餐指因工作缘故不能按时到食堂就餐,错过就餐时间,需要单位安排集中就餐的。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加班用餐规定范例

  一、原则

  1、热情周到、礼貌节俭;

  2、符合接待对象民俗习惯;

  3、符合行政办公经费开支管理有关规定;

  4、严格按照报批程序执行。

  二、范围

  1、上级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济南视察工作、调研;

  2、外地工作经验交流团组;

  3、县(市)区级及对口单位来访领导;

  4、市直部门副局以上来访领导;

  5、业务关系单位领导;

  6、加班用餐(工作日晚餐和节假日用餐)。

  三、程序

  1、责任处、室(人)持来访函或通知报主要领导签批;无来访函或通知的来宾接待,相关责任处、室(人)起草请示报主要领导签批;

  2、责任处、室(人)根据主要领导批复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来访(考察、调研、座谈等)事由、时间、日程安排、人员名单、接待要求、工作分工等基本情况,送办公室处办;

  3、办公室开据公务接待通知单。责任处、室(人)到指定酒店安排接待;

  4、需加班用餐,相关处室通知办公室加班人数,由办公室安排。就餐后相关处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5、费用结算由定点酒店报送原始单据,财务审核后,按报销程序结算。

  四、标准

  1、室主要领导参加的接待标准为120元/位;

  2、室市管干部参加的接待标准为100元/位;

  3、处级干部参加的`接待标准为80元/位;

  4、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接待用餐标准的50%,或者每次发给50元用餐补助;

  5、加班用餐标准为20元/位;

  6、接待用烟酒一般为本地产品,原则上由办公室自备。如在酒店消费,烟酒茶饮费用一般不高于饭菜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要求

  1、一个团组原则上本室只安排一次宴请;

  2、接待活动原则上只安排与业务有关的人员陪同;

  3、客人到本市以外考察、调研,原则不派人陪同;

  4、接待和加班用餐情况办公室定期汇总,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主任或党组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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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一、工时制度简析

  所谓工时制度,就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它的内容包括每天工作时间的小时数、额外劳动的休息补救与报酬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的假类,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就工时制度的来源来看,有法定工时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也有协定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某项工作或某种工作进行协商确定。必须承认,法定工时制度具有优位性,且法定工时制度有权涉问协定工时制度。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都应有明示的工时制度。工时制度的明示,是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劳动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要件。员工的工资给付、劳动补偿、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员工的生活规划、继续教育、继续工作的选择判断都与工时制度密切相关。工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合法,同时更要合情合理。我国现行的基准工时制度,是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的,其中规定的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其积极意义

  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工时制度纳入工资福利保险体系,视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部分。《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这一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第一,保障了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时,“给予相应补休”的规定对超时工作起到一个制肘作用,使超时不能任意,必须付出代价。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务员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第三,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加班的法定补偿方式是“给予相应的补休”而不是其他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总体上讲,这样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不超时工作、还是休假、补休,对保障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愉悦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公务员法》在制定公务员工时制度时的立法出发点之一。

  三、《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实践问题

  工时制度是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关于工时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我国《公务员法》仅以51个文字符号,试图表达清楚公务员的工时制度,虽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复杂的公务员工时制度的诸多内容。这里的不足与问题是:

  1、对加班的补偿方式设定得过于简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单一的.补偿方式,显然不切实际。如果公务员加班后,不能补休怎么办?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只给予补休,常常没有补休的机会。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繁忙度总是要求公务员在加班以后,必须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则就将影响部门甚至于单位的正常工作。

  2、对公务员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没有考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这可以理解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显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相似。但机关工作毕竟不同于企业工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少机关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在这些单位没有普适性。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属于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时就能解决当班过程中的问题,经常会有急手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这些单位的公务员,有不少人无法享受每周“双休”,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有所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

  3、对加班时日的不等量置换关系缺乏认识。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加班,这是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在加班问题上,在何时加班,如何补偿应当有所区别。从加班占用时日来区分,加班可以分为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节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产假、探亲假时间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显然这些加班占用的时间纵然相同,工作的价值也可量化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时日,他们的价值本身并不相等。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齐观;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更不能等价补偿。如果一味地仅以补休作为利益平衡手段,其实这是无法平衡的。因为各个不同的休息时日,它所包含的内容与意义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种节假日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还包括庆祝、团聚、亲情交融等若干精神活动内容,如果不能休息,则无法通过补休来弥补已经失去的精神利益。再如婚假、产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我们给予补休已是时过境迁,有何价值。

  4、关于加班的实施没有运作的起码程序规定。对于一个具体的单位而言,工作最好是常规运行,而不应动辄加班。保持工作常态,是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加班意味着打破单位常规,也使个人的业余时间配置计划受到冲击。因此加班不能轻易。如果不是必须加班,则应当不要求员工加班。在此,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应当是关于启动加班的程序规定,有了程序保障并依程序而行的加班才是合理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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