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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3:04: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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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 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的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 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 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部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其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 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 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十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 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十章 留学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五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 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2015-05-15 13:56 | #2楼

1.施工准备阶段管理制度

1.1 开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测勘查,写出现场勘查报告,为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现场依据。

1.2 由内业负责人负责接收并登记设计施工文件,检查是否配套齐全,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体技术人员参加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由总工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报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上提出。

1.3 由内业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配齐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验收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图、通用图,及上级公司颁发的管理办法、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做好规范标准的动态管理并由全体技术人员监督实施。

1.4 施工现场调查:

1.4.1包括地质、地形和地面附着物、地下建筑物、河流、降雨雪、年气温情况;

1.4.2施工段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可利用情况;

1.4.3对增建二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工程线路现状、标准、运输能力、对施工干扰程度及营业线改造封锁线路或“天窗点”施工的条件,调查既有设备状况及设备产权单位。

1.4.4调查当地运输情况、电力供应能力、电信设施等情况。

1.5 由项目经理主持、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技术部、安质检部、物资设备部、人劳部、工地实验室、综合办公室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编写。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体现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指导性、满足性等特点。编制完毕后按程序上报公司审批。公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批备案。

1.6 由总工程师牵头技术部门配合编制工程创优规划,根据标书承诺及工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的创优目标,根据创优办法的规定编制创优规划,创优规划中要有影像摄制计划(制作多媒体),按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收集文字和影像资料,并交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放保存。

1.7 设计技术交底:

1.7.1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在会上应按专业对设计图纸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书面质疑,并整理、保管好设计交底会的有关记录。

1.7.2技术人员应负责对设计交桩的现场点收,并应在交接桩记录上签字盖章,交接桩包括基线控制方向桩及水准基桩,要求方向桩必须深入相临标段一条方向线,水准基桩必须深入到相临标段。对交桩中现场丢失桩要求设计补桩,再行交接。在交桩过程中留必要的文件和影响资料。

1.8测量人员对设计交桩进行复测,复测前做出详细的复测方案,在复测方案可行的基础上严格按方案进行复测,测量方法严格按测量有关规范操作。对控制桩、水准基点桩进行复测,并采用全测回法进行控制点加密测量,复测无误后进行埋桩,所有控制桩周围用水泥固定保护,水准基点桩应埋入冻结线以下。

1.8.1复测完毕后写出《复测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复测如出现与设计不符数据,首先进行复测结果审核,如复测结果正确,及时向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书面通报。对与设计资料不符部分要求设计进行复测,再次交桩,直至满足施工要求。

1.8.2建立施工测控网,开工前根据确认正确的设计交桩基线、水准基桩,依工程需要及现场环境条件引出并建立施工测控网,并对关键基线桩进行引桩防护。控制网测量必须经过多次复测,复测要有记录签字,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1.9 由项目负责经营工作的副经理组织技术、核算人员,审核统计施工设计图工程量,分析与中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差、工程量差、综合单价差,并列出对比清单,上报公司计划经营部门,作为本工程索赔的计划目标和项目经营成本核算的基础资料,以及开工后材料、机械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用款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及调度日报的依据。

1.10 规划施工驻地小临设施,结合“三标一体化”文件要求及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做出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并计算出小临工程量。

1.11 开工前根据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求,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签署安全配合、施工监护、交通导改协议,如:需封闭交通道路时要签署道路导改相关手续协议,临近既有铁路线施工需与铁路工务、车站、供电、电务、水电等相关站段签署安全配合监护协议,遇到河流需要与河湖管理部门签署配合协议、遇到拆迁地下地上设备需与设备产权单位签署相关安全防护或改移协议等。

1.12 营业线施工各项手续

1.12.1要在营业线施工前,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施工计划申报表、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施工驻站员证、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并向设备单位送达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同时,结合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要求,与发生施工干扰、需要施工配合和对既有设备进行监护的单位签订必要的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

1.12.2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的同时,提报施工方案,并做好多媒体汇报的准备。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安全组织措施,施工资质、施工配合协议,监护协议等(工务、电务、车务、铁通、水电)。

1.12.3在北京铁路局施工的营业线施工审批,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查,路局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协议、证件、签认的表格要在技术部门保存。

1.13 在具备开工条件情况时,技术人员填报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的填写应符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求,做到内容完整、签字与盖章齐全,经建设单位(有要求时)、监理单位批准后存档。

2.施工阶段管理制度

2.1 工程开工后应进行施工定位测量,施工定位测量包括开工前的实体定位测量及施工过程各阶段的实体控制点的恢复测量等。例如桥涵施工:桩位测量放样;开挖前工字钢插打位置,基础开挖时应对开挖上坡口线放线测量,开挖中应对标高及开挖层几何位置控制测量,开挖后施工基础前应对基础几何定位测量,并复核承台顶标高;墩身施工时应对墩位平面定位测量,墩身应有矫正位置测量、对墩顶垫梁石标高及预埋件位置测量等。

2.2 设计变更申请的填写: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当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需要优化设计时技术部门应按设计单位要求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说明变更理由、增减的工程数量及计算单和调整的费用。

2.3 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在施工中,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不断的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实效性的重要文件,它也应该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调整优化,技术人员随时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采用修改页插入的方式。

2.4 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每道工序开工前,由现场主盯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并查看明白图纸和施工规范,给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架子队下具有指导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经技术主管和总工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施工的依据,安全技术交底是设计文件、规范标准、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安全目标、成本控制目标、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控制的综合体现。安全技术交底要符合以下特点:准确性、肯定性、有针对性、具体性、全面性、可操作实现性、通俗易懂性、书面性等特点。每份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的签字(生产副经理、领工员、工班长、技术、安质检人员、现场操作人),交底必须交到现场每名操作者手中,重要的方案交底要召开交底会,在会上做交底答疑。对于设计变更的文件,主管技术人员在核对确认后,要对领工员或工班长、现场操作人员重新进行书面交底。

2.5 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特点,找出安全、质量控制点、安全质量注意事项,由主盯技术编制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经总工审核后把交底交到现场管理人员和每名操作者手中,并签字记录。

2.6 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编制:在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现场测量资料,确定实际工程量,并结合施工经验,编制材料使用计划(含损耗量)、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编制内容应填写齐全,并由技术主管复核、总工批准后,物资材料部门采购与租赁。

2.7 施工日志的填写:按照建设方的要求及格式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从开工之日起填写,严格按施工日志填写要求填写,填写内容要求准确、实事求是、字迹清晰、记录齐全。施工日志要求每天按进度由技术负责人填写,不允许后补或弄虚作假。记录的问题注意问题的闭合。

2.8 隐蔽工程检查证的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格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采用,由现场技术员填写,填写前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填写内容要求真实,附件齐全,与设计文件相符,满足相应的现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或者创优目标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在工程隐蔽施工前完成验收与签认,尤其是基础工程的基底和承载力,必须有承载力实验数据,并经设计单位检验后签字。

2.9 施工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施工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方法包括:测量放线控制、尺量控制、观察控制、试验检验控制、内业资料检查控制、交底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符合控制、交底与现场条件符合性控制等。控制依据是设计文件、现行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规划、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重要工序施工时技术人员必须全程盯控。外业检查结果要形成记录,并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档。

2.10创优资料的积累:全体技术人员都参与,在确定工程的创优目标,编制了项目的创优规划的同时,在开工前根据集团公司或行业、建设方创优文件的编制办法的内容要求,编制创优资料的积累计划,并随工程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负责的创优基础资料。

2.11 工程施工索赔资料的积累:技术人员要仔细查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验工计价文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在施工中紧紧围绕可索赔项目,进行索赔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由现场技术负责收集汇总至内业负责人统一整理编制。

2.12 施工计划编制与统计:由技术主管编制月度、季度、年度项目施工计划,并经总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业主与公司主管部门。施工计划应分工程项目、分章节编制,并有计划完成的工程数量、时间和文字表述的工程形象进度与说明。技术部门建立计划统计台账和定期的统计分析。

2.13 验工计价、成本分析:每到验工计价或成本分析时,技术部门提供给计财部本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与及设计详细工程量清单。

2.14 测量资料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量内容、主镜人、计算人、记录人、复核人、前后视人、天气情况、测量过程、测量日期、测量结果分析认定等。测量资料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数据,必须记录在指定的测量记录本上。

3.竣工阶段管理制度

3.1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程开工前或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竣工交接与竣工资料归档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随时进行整理。工程竣工后,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与移交。竣工文件编制的份数、移交单位(是否有地方档案馆),均应按业主要求办理。并按公司有关竣工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与份数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时应办理移交记录和签认手续,移交记录应随公司留存的竣工资料归档。

3.2 工程验收:在项目经理组织下,对已完工程进行复检、整治。达到验收条件,编制完工程竣工文件后,及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3 竣工总结的编写: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工程总结,工程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程数量、工程地点及周围环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设计变更情况、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重要的基础、结构检验和试验情况、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四新技术应用、创优情况、各项技术经济质保实际完成情况、施工和设计需要总结的经验和不足,以及需要今后探讨和改进的问题、使用期间应进行观察和注意的事项。工程总结应随档案资料移交,并单报一份给公司企管部门。

3.4 工程回访记录:工程竣工后,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由技术部门负责对接管单位进行一次回访,真实认真填写回访记录。并登记归档。

4.工程技术部劳务管理制度

4.1参与劳务队伍公开招标,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4.2参与合同签订,并按照核算单元编制物资需用总计划及工程量清单。

4.3施工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4.4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监督外部劳务队伍在施工前向每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交底。

4.5要求外部劳务队伍在接到施工技术资料后必须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4.6要求外部劳务队伍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自查做好纪录,及时向项目部提供过程检查、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纪录,配合项目部完成竣工验收。

4.7按照整体施工要求编制节点工期和进度计划,书面下达给各外部劳务队伍,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4.8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监管,按照施工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坚决杜绝为赶进度而发生偷工减料现象。

4.9及时编制每支外部劳务队伍的物资需用计划(注明是否含损耗率),提供给物资部门进行备料。

4.10每月参加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考核,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4.11及时填写收方记录及工程量清单,并上报审核。

5.技术部测量管理制度

5.1 测量室的管理制度

5.1.1 工程所有的测量仪器要建立台帐由刘士旬负责。在用测量仪器一般十天左右做一次常规检查校正工作。

5.1.2 所用的测量仪器要定期检查,由刘士旬负责保护维修,所需的钢尺、盒尺等测量工具以旧换新领取。工具谁丢失或损坏谁按所购价格赔偿。

5.1.3 测量过程中的仪器要专人专用,仪器上贴标签标出使用人员名字。若仪器由非本人暂时使用时,在使用前检查仪器状况,若有问题应由上次使用人员承担责任。置境人员不得离开仪器。仪器用完后要检查,装盒前检查制动等关键部位,装盒后保证扣件紧锁。若仪器损坏或丢失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5.1.4 所用仪器要轻拿轻放,防止仪器磕、砸、碰,所有仪器在倒运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入箱,不得将仪器当椅凳座,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1.5 全站仪和电子水准仪是集光学与电子于一体的高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震。

5.1.6 测量仪器只有技术室人员可以使用,不得由外人随意操作使用。测量人员若在使用中发现仪器有问题,不是操作失误或磕碰造成的,立即汇报测量主管说明情况,若隐瞒不报继续使用者承担仪器损坏责任。

5.1.7 新购的仪器说明书由技术室刘士旬统一保管。

5.1.8 仪器室的门由杨春尧、殷建强、常永清三人每人两周轮流值班锁好,并每天有人检查是否已锁,由刘士旬不定时间检查,若发现门没锁或仪器丢失,由锁门值班员和检查人员承担责任。具体值班事宜另行安排,若当班人员请假安排别人替班,若出现问题由替班人员承担责任。

5.1.9 测量资料必须及时、准确的反馈现场实际情况,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测量资料要归档存放,做到有据可查。

5.2 测量仪器管理制度

5.2.1仪器开箱、入箱及安置。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开箱后注意仪器在箱中的安放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安置仪器时应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尽量选择地势平坦,施工干扰小的位置,安置仪器前要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方可松手。

观测结束后将仪器脚螺旋,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表面的灰尘,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回箱内,检查仪器附件齐全后合上箱盖。

5.2.2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仪器使用前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做好养护。

使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时,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

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遮掩下工作。

测量仪器设置专库存放,保持室内干燥通风。

测量主管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帐制度,仪器出库入库调迁,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5.3 测量人员管理制度

5.3.1测量人员基本要求

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外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水准仪、全站仪等基本测量仪器,及一些测量方法的使用和测量数据的计算。

内业人员应能掌握常用绘图软件如CAD,以及所有测量报验资料的填写。

测量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

所有测量人员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测绘法,维护国家和设计院的测绘基准,严格遵守测绘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真实准确,细致及时,确保测量成果的质量。

5.3.2对测量主管的要求

负责熟悉合同文件,负责组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校算。

带领外业测量人员按照施工图纸,测量技术交底进行测量放样工作。

不定期对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内外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及测量人员的技术水平。

负责对测量成果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把关和日常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的回复内容,并经总工审核后回复。

5.3.3对测量员的要求

认真学习测量知识,熟练掌握基础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际测量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测量规范执行。不得有差不多就行的心态,保证每步测量复核规范要求。

必须服从测量正、副主管及以上领导安排的工作。工作中要增强责任心,对其测量放的点位和标高的成果负责。

严格遵守测量交底制度,交底格式一致,内容明确并必须符合测量规范要求,不得有错别字。现场测量放样完毕,若需当场交底必须字迹清晰及时交到作业人员手中,并签字确认,签字份存档。

现场测量必须进行复核,并且相邻点位进行闭合,若超标查明原因重新测量。

测量人员做好现场测量记录,记录测量内容、日期时间、测量参与人员,记录要准确、字迹清晰,并做好记录本的编号,妥善保管。

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次开会和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测量过程中,严禁测量员离开仪器,玩忽职守。若工作疏忽丢失或损坏仪器照价赔偿。

6.技术室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6.1 任何人不允许随意更改电脑内设置。

6.2 在工作时间不允许玩游戏,不允许看影片。

6.3 晚上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关闭电脑及所有电源并把门所好。

6.4 不允许把资料放到桌面上,个人资料放在个人资料文件夹内。

6.5 电脑内程序不得随意删改和安装,若确实需要,需经副经理批准,程序安装和删除由王钊负责。

6.6 上网只能干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6.7 有关各项工程资料统一放一个目录内并命不同的名称。

6.8 各文档名称要通俗易懂,一律采用汉字,不允许使用字母或简语代替。

7.技术室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7.1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及实施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铁建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7.2 项目技术资料为防止丢失,内业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装盒管理并做好标签,施工规范、标准、图纸分类存放。

7.3 文件分成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分别装进不同的文件柜内,编目存放。 

7.4 项目部其它部门的外来文件、通知等资料必须交到技术室留存一份。  

7.5 外出用的施工图纸使用复印件,不得使用蓝图。

7.6 外来文件由技术室统一接受、发放、管理。

7.7 外发的文件、报告必须由副经理或总工查看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外传,外传的文件、报告要添文件发放记录表,交给内业负责人统一保管。

7.8 施工规范、标准由内业资料员统一管理,借阅、查看文件要填借阅记录表,所有受控文件不得带出技术室。

7.9 概预算资料、合同类文件资料技术室人员查看后必须锁在柜子里,不得摆在办公桌上。 

7.10查看资料、图纸的人员看完资料后,放回原处,不得随便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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