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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7 08:16:3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临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对于临时招聘的员工在工资上要怎样做好一系列管理呢?下面就不妨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临聘人员工资管理的相关资料,供各位参考!

临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发放的管理办法

  为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

  二、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00元。

  2、电话费:每人每月50.00元(驾驶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3、驾驶员年终安全奖: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00.00元),年终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一次性领取。

  4、业务奖:驾驶员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0.15元。打字、信息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的平均数领取,保安人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平均数的60%领取。

  5、劳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6、降温费:每人每年400.00元。

  7、烤火费:每人每年400.00元。

  8、节日费:春节、国庆节慰问金500.00元;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慰问金:200.00元;生日费:200.00元。

  9、旅差费:市内出差不予报销,市外出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在职工人的50%发放。

  11、其他费用:保险费、加班费和在休假范围内当年未休假的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仅供内部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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