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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3-29 07:33:54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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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希望能帮到你。

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全面真实的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更好的为干部工作服务,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权限

  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我区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相对集中管理,即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分成四大块进行集中管理。具体说,区委组织部管理党群序列、政府序列干部的档案,同时负责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工档案;区委宣传部管理除教育系统外的宣传系统干部的档案;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事业单位聘干、实行聘用化管理干部、事业职工及流动人员的档案;区劳动局管理企业职工的档案。

  二、切实加强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

  (一)档案的内容及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4、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收集的方法

  1、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2、各管档单位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各管档单位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4、各管档单位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情况登记入档案。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转递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和干部人事材料,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以上及相当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才能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办转递手续,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转递时应当严密包封,按规定的密级发出。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四、严格遵守查(借)阅档案制度,防止失密现象

  查(借)阅干部档案,要本着既便于利用,又确保档案安全的原则,做到既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防止失密现象,又能满足有关单位工作的需要,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应是2名中共党员干部;查阅前必须填写《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并由申请单位领导人签批后加盖单位公章,调查材料证明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一律不得查阅干部档案。

  (二)查阅干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三)摘抄档案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个人笔记本摘抄档案材料。除被了解人直系亲属入党、参军、招工、升学等方面重要政审外,其他抄录的材料,主管档案单位一般不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阅档单位对所抄录的材料用毕要负责及时处理,防止丢失或泄密。

  (四)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时,借用单位应写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及使用时间,由单位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经管档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档案借出用毕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借用、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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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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