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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解聘报告

时间:2022-09-27 22:37:07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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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解聘报告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解聘报告,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人事解聘报告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程序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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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范文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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